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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章程
來源:云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瀏覽量:33116 日期:2019-10-2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云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是由云南省從事環境保護及相關產業的科研、設計、生產、施工、流通、服務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從事環境保護產業的行業專家、學者、企業家及政府機關工作人員自愿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是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梁和紐帶。
本會英文名稱:Yunnan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縮寫:YNEPI。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貫徹環境保護基本國策,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堅持以生態文明建設為中心,保護生態環境,推動綠色發展,改善環境質量;堅持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代表會員利益、反映會員呼聲,依法依章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開展行業自律;促進創新和產業技術進步,推動云南省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三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云南省民政廳。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云南省生態環境廳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云南省。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規范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系,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和會員訴求和建議;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配合開展行業企業信用、能力等級評價、內部資質審查及核發等工作,促進企業誠信經營,構建行業良好的信用環境;
(二)參與政府相關部門制定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經濟政策、技術政策等;
(三)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組織開展本行業相關調查研究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和發布行業信息,為政府決策提供支持,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服務;
(四)接受政府委托,承擔本行業相關標準、規范的研究、編制工作。制定、發布本行業的團體標準等;
(五)促進行業技術創新,開展先進技術推廣與示范,開展咨詢服務活動;
(六)開展鼓勵本會會員創先爭優的活動;
(七)按照國家法規、政策的規定,組織開展相關培訓;
(八)組織開展本行業相關的交流、研討等活動。受政府委托承擔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相關展覽、展示及會議;
(九)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行業信息服務平臺,向企業提供政策、技術、市場、投融資等信息服務;
(十)開展本行業國際及港澳臺交流與合作;承擔政府委托的雙邊及多邊環保合作項目;為境內外企業提供對接和咨詢服務,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組織企業參加境外展覽、考察、培訓等活動;
(十一)受政府部門或其它有關單位委托,提供與本行業相關的其它有償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是本會的主體,個人會員不超過會員總數的10%。單位會員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作為代表參加本會的活動。單位會員更換代表,需向協會書面報告。單位發生合并、分立、終止等情況時,應報協會備案,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從事環境保護及相關產業;
(四)愿意參加本會活動及工作、繳納會費;
(五)單位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需提交相關許可證)等相關證件,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六)個人會員為在本行業或相關行業內有較大影響力的專家和管理人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包括:統一信用代碼證、單位簡介等;
(二)由常務理事會下設的常設機構審定,并定期向常務理事會報告備案;
(三)由本會常設機構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行業、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委托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宣傳并參與本會的各項活動;
(七)為本會的發展獻策出力;
(八)名稱及聯絡方式等信息發生變更時及時報本會常設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由本會給予除名:
(一)連續2年不交納會費;
(二)連續2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的;
(四)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冒用本會名義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或給本會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退會后3年內,協會不接受其重新申請入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訂或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等;
(五)制定和修改選舉辦法;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審議本會發展的重大事項;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2年至少召開1次,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程書面通知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不得采用通訊表決方式。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或決定應當經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下列事項,須以無記名方式表決,并經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
理事會的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理事的產生程序: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提名,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由上一屆理事會提名新一屆理事候選人,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辦理調整手續。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審議本會重大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增補或調整理事(含常務理事、副會長)。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屆5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屆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屆期同時換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會人員出席方可舉行,其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應當經全體理事會人員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召開理事會,須提前7日將會議的議程書面通知理事。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有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議,須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以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三十一條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會人員出席方可舉行,其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應當經全體常務理事會人員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提前7日將會議的議程書面通知常務理事。
常務理事3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四條 有三分之一的常務理事提議,須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包括:包括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有從事本行業3年以上經歷,熟悉行業情況,在行業內有良好聲謄;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會長、秘書長不得由同一會員單位的人員擔任,不得是近親屬,或者具有其他利害關系。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授權,理事會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人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并保存十年。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臨時理事會會議和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均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第五節 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一條 辦事機構是理事會領導下,授權秘書長具體負責的本會內設機構。
第四十二條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后,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四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須嚴格遵守本會章程,接受本會領導,執行本會決議。對外開展活動時,必須冠以本會的全稱,其簡稱和譯名由理事會規定。分支機構不得另起其他名稱,不得另訂章程、標識。不能發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會員和收取會費。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能再下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六節 監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2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四十五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會員代表大會,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其行為損害本會以及公共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二)審查本會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
(三)提出質詢和建議,并向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四)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九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購買服務;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二)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四)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于:
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
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五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六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七條 本會建立專職人員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依據常設機構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一條 本會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二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三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9年3月22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